【2012年8月18日于返回南京的火车上】


亲爱的晓剑:

      你好,这几天我在外面出差,为了糊口,要参加两个汇报,虽是出差,但不需要我汇报,也不需要做日常的工作,所以反而觉得很轻松,得以给你写信。

      很早以前我想过一个关于利益均衡的推论,大概的意思是说当人们面临几个选择而为难时,那一定是因为不容易看清楚那几种选择所带来的价值(或所能避免的价值损失)孰大孰小。在这个推论的基础之上可以再做一个推论:人们为了“为了金牌消极比赛”这个话题而各执己见,是源于对于“消极比赛得以会师而使国家利益最大化”和“积极比赛而表现出最高水平实现奥林匹克意义”这两个选项价值的评价。

      这个话题很有意思,因为它很容易便推广到其他的很多地方,因为它具备一个很典型的核心,就是讨论“利益”和“情操”,更赤裸一点,是讨论“本能”、“律法”和“道德”。

      我个人认为自然人和人类社会中的行为控制因素有五类或者五个级别:第一类是生理上的本能,也就是“机能”,例如消化、心跳、代谢等,完全不受主客观意识的控制,也是最低级的控制因素,人们所讨论的行为控制因素一般是从更高级一点的第二类开始的;第二类是一般意义上的“本能”,比如摄食、生殖、趋利避害等,这是人类行为控制因素中最主要的部分,会受更高级别的因素影响而改变,也会压倒更高级别的因素而占据优势;第三类是“律法”,它包括一切强制性的约束因素,不管律法由谁制定,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本能,以保持基本秩序和维持暂时利益;第四类是“道德”,道德可以看成是人类群体为了维持长远利益而自发形成的一种约定,和“律法”相比,道德的目的更为长远,要求也更高,这一点也挺有意思,比起第三级别的“律法”,“道德”离第二类的“本能”更远一些,这也便是从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考虑的人们觉得道德要求是高于律法的原因;比起前面的几类,第五类比较特殊,即是“信仰”,特殊一是在信仰的纯粹性上,而是纯粹的信仰可能会具有远强过本能、律法和道德的控制力。

      第一类和第五类先不去讨论,因为它们要么太普遍,普遍到难以觉察,要么太罕见,罕见到难以理解。中间的三类因素则是最有意思的。回到奥运会消极比赛的问题上来,人们都看重金牌,即使金牌对于自己个人没有实际价值,但是个体也会因为团体的资源而沾光,重要的是,驱使人们为了金牌而消极比赛的控制因素是本能这个层级上的,也就是最基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具体在奥运赛场上这种本能则是表现为趋向“团体利益”的,可以称之为“团体本能”,能证明这一点的是,决定去消极比赛的应该不会是在让球这一行为中作出牺牲的那一方,而可能性最大的是教练或者领队,因为对于作出牺牲的选手,他们的行为是违背了他们的“个体本能”的,而这种违背,正是出于对于教练或领队提出的“律法”的服从。

      本能的影响如此之大如此之广,但是却受制于律法和道德,这又是为什么呢?本能影响虽然大,但它具有的最明显的缺点便是“短视近利”,俗话说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D.S.Wilson讲述(或是引述,我已经记不清了)了一个癌细胞的故事,可以作为一个鲜明的例子:癌细胞是生物体中的坏家伙,但它们的身份还是生命体的一部分,我们都知道,癌细胞有着强大的分裂增殖能力,它们贪婪的吸取机体的养分,疯狂的发展壮大,最终的结果却是随生命体的崩塌一起走向灭亡。在我看来,癌细胞们就好像是本能的趋向于最直接的获得利益,既没有自觉地让自身长期发展延续,又没有律法约束来作为获得长期利益的保障。本能的存在使得最基本的生存有了可能,生存是生命存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前提,却不能作为最终的目的,律法与道德作为进化的一种重要副产品,理所当然的成为了生命最终价值实现道路上的约束因素。关于道德和律法的产生可以专门来做很多的研究,我在给你的信里仅从进化的角度讨论它们约束行为的价值。

      让球的行为确实是违背了奥林匹克精神的,“更高、更快、更强”是让人们在竞技体育中得到意志与潜能的激发和身体极限的突破,我认为奥林匹克精神的也是一种进化的精神,作为一句口号,它已经上升到了道德的层面,作为道德的一部分,它离注重短视近利的本能也有了距离,于是,在赛场上(当然不是在新闻发布会上),运动员们想的最多的是赢,而不是更高、更快和更强。作为自觉形成而又被广泛认可的道德,它实在不应该成为人们指责的对象。

      那么,取消比赛资格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合理的?我觉得这个决定的作出是正确的,在道德对本能的约束力不足时,律法的价值便体现了出来。但是又存在了两个关于这样的律法本身的问题,一是它的存在是否是单纯为弥补道德而生的,二是它是否能完全发挥它该起到的效果。第一个问题针对的是律法的制定者,无论是国际羽联还是奥林匹克组织委员会,都不可能对让球的行为视而不见,那关系着球场内外的观众、广告、赞助,关系着这项运动的地位,也关系着律法制定者的利益,以维护体育精神登场亮相的律法自从一开始便承担了维持利益链条的责任,但我们都愿意去相信,比起本能,它离道德更近一点。第二个问题则更加有价值,现在看来,处罚的作出起到了维持比赛价值的作用,同时也引发了讨论,我不愿意看到的是,很多讨论集中在了“合理的追求自己的利益是否算是违法”这个话题上,许多持这样观点的人具有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有着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或者说狭隘的民族得失价值观。凡是广泛存在的就是可以理解的,连癌细胞我们都能理解,又怎么会理解不了这种得失价值观呢。我个人所希望看到的,不是高谈阔论时提出自己的解决办法,也不是短视近利的爱国者的涌现,也不是公共知识分子写出的让读者深感自己之浅薄佩服公知之渊博的文章,而是在事件背后的思考之后作出最容易理解的解释,至于我自己,站在人性的角度去看,现时的想法和得知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的想法仍然一致,就心满意足了。

      祝身体健康,一切顺利,期待你的回信。